1997年3月21日上午10时许,许某(73岁)到某公共浴室洗浴。由于浴室内能见度低,许某不慎踏进浴室通道上一未加盖的窨井内,人摔倒并卡在井口。经许某呼救,浴室工作人员将其救起并送至医院诊治。经诊断,许某肩关节发生功能障碍,双足均有挫伤,需休息一个月。许某和浴室经营者达成赔偿协议,但浴室经营者迟迟不予履行。许某无奈,于4月17日诉至法院,要求浴室经营者赔偿其医药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伤残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7000元,诉讼费385元由浴室方负担。
法院判决,浴室经营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许某7000元,诉讼费由浴室经营者负担。
为了生活需要接受服务也是一种消费行为,受到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保护。因浴室设施存在严重缺陷,在为消费者许某提供服务时造成其身体损害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七条规定,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;第十一条规定,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,故浴室经营者应给予许某赔偿,且许某请求的赔偿数额有据可查,受到法律保护。